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87號
原 告 維爾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秋玉
訴訟代理人 張克源
律師
被 告 邑冠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國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柒仟壹佰肆拾
元(利息、
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項
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
陸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陸拾伍元。㈡提出
準備書狀及
繕本各一份。
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