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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8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87號 原   告 維爾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玉 訴訟代理人 張克源律師 被   告 邑冠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國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柒仟壹佰肆拾 元(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項 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 陸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陸拾伍元。㈡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各一份。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