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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8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97號 原   告 仲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明炎 訴訟代理人 劉千綺律師 被   告 黃 乖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 萬9,00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萬8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300 元(貳萬零參佰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