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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9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裁定公司解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10號 聲 請 人 楊秋女       楊永堅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新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 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相對人新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總 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 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 款規 定,應徵收聲請費3,000 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