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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9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13號 原   告 鴻岳不動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紋玲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劉紀寬律師 被   告 凱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鼎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遷讓返還系爭房屋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65,600元(按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 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土地法第 97條定有明文。依原告將系爭房屋其他範圍出租他人之租約,系 爭房屋每平方公尺每月租金1,611元,原告請求返還系爭房屋範 圍為80平方公尺,計128,880元。則依上列規定推算系爭房屋之 價額為:128,880×12÷10%=15,465,600元);第2項給付相當 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以一訴附帶請求損害賠償,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48,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