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13號
原 告 鴻岳
不動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紋玲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
律師
劉紀寬律師
被 告 凱
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鼎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遷讓返還
系爭房屋部分,其
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65,600元(
按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
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土地法第
97條定有明文。依原告將系爭房屋其他範圍出租他人之租約,系
爭房屋每平方公尺每月租金1,611元,原告請求返還系爭房屋範
圍為80平方公尺,計128,880元。則依上列規定推算系爭房屋之
價額為:128,880×12÷10%=15,465,600元);第2項給付相當
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部分,係以一訴附帶請求
損害賠償,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48,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