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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9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33號 原   告 春光製革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鴦 被   告 益菖皮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恩義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   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9,100 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4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尚應補繳6,440 元。  ㈡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