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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9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55號 原   告 慶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輝 被   告 利士通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同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5,497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 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