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7號
原 告 人人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來春
被 告 宜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連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 萬6,
198 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 萬3,47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2,974 元(壹萬貳仟玖佰柒拾肆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