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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7號 原   告 人人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來春 被   告 宜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連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 萬6, 19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3,47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2,974 元(壹萬貳仟玖佰柒拾肆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