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92號
原 告 阿蘇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冠如
上列原告與
被告Alfred T.Giuliano、Hobbico,Inc.間給付貨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
429,729.37元,依原告民國108年11月8日起訴之臺灣銀行牌告美
金現金賣出匯率1:30.665換算折合為新臺幣13,177,65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7,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