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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9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92號 原   告 阿蘇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Alfred T.Giuliano、Hobbico,Inc.間給付貨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 429,729.37元,依原告民國108年11月8日起訴之臺灣銀行牌告美 金現金賣出匯率1:30.665換算折合為新臺幣13,177,65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7,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