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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7號 原   告 林俊泓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劉庭伃律師 被   告 天外天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詳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之聲明為:(一)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108 年1 月3 日起,按月於每月10日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58,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應自108 年1 月3 日 起,按月提繳3,528 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至第三項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 在及薪資給付部分,均係以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且自經 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並未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 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聲明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之價額定之,而原告現年51歲, 計算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年齡65歲 止,原告尚可工作超過十年,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 其工作收入期間應以十年計算,又原告主張雙方原約定工資為58 ,800元,故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應 核定為柒佰零伍萬陸仟元(計算式:58,800元×12個月×10年= 7,056,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為柒萬零捌佰玖拾肆元;又按勞 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 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故該部分暫僅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叁萬伍仟肆佰肆拾柒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