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73號
原 告 總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泳良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
律師
被 告 愛帝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婉玲
被 告 鼎鑫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繼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60,000 元(計算式:4,
410,000 +2,750,000 =7,16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8
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