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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0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73號 原   告 總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泳良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被   告 愛帝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婉玲 被   告 鼎鑫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繼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60,000 元(計算式:4, 410,000 +2,750,000 =7,16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8 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