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76號
原 告 威通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惠麗
被 告 王志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4,945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