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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0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77號 原   告 張絢娟 被   告 蔡竣羽       權嵂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莊裕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原告以本金新臺幣(下同)276 萬8,186 元之債 權額,聲請就被告蔡竣羽於被告權嵂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之薪資 債權為強制執行經被告權嵂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以被告蔡竣 羽並其員工而聲明異議,原告因而提起本件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事件,是本件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為其聲請執行之 債權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6 萬8,186 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2 萬8,42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