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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0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87號 原   告 金寶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汪全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被告李知穎發支付命令 (108 年度司促字第28035 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6 萬1,47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8 萬1,883 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 萬1,383 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