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1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02號 原   告 貝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語真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劉依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集福客食品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80,9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