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02號
原 告 貝真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語真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
律師
劉依萍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集福客食品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80,9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