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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1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05號 原   告 陳素昭 上列原告與被告仲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歸還坐落新北市○○ 區○○○路○○○○○號9樓房屋之購買權或賠償原告損失,並陳報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見本院卷第 43頁),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