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05號
原 告 陳素昭
上列原告與
被告仲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歸還坐落新北市○○
區○○○路○○○○○號9樓房屋之購買權或賠償原告損失,並陳報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見本院卷第
43頁),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