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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1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07號 原   告 東新冷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春生 被   告 東海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周麗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1,500 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6,77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