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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1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08號 原   告 蔡宗霖 被   告 佳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隴徽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 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5萬8,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5萬7,9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