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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1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09號 原   告 潤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宸涵 被   告 品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9,757 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16,043元。(二)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