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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1號 原   告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鄧美玉 被   告 聖基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論堂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 萬7,336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3,9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