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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1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12號 原   告 柏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威宇 原   告 昭群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呈 被   告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文 被   告 吳天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5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9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