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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1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19號 原   告 捷烽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健易 被   告 宜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連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 萬4,92 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4,66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