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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1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撤銷信託行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27號 原   告 丞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協佑 訴訟代理人 林榮華律師 被   告 永元文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增權 被   告 勝輝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文勝 被   告 富帝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提起 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 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 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 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 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 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信託法第6 條第1 項民法第244 條之特別規定,前開有 關民法第244 條之訴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方式,於原告依信託法 第6 條第1 項規定請求法院撤銷時,核其性質相同,亦宜等同處 理之。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永元文具廠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永元公司)、勝輝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輝公司 )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8 年9 月 27日所為信託債權行為,及於108 年10月3 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 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勝輝公司就系 爭不動產於108 年10月3 日以信託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即 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108 年板登字第217780號)應予塗銷,並 回復登記為被告永元公司所有。㈢被告富帝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富帝國公司)就系爭不動產於108 年10月23日以買賣為原 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即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108 年板登字第 000000號)應予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勝輝公司所有。核原告 本件係主張為保全其對被告永元公司之債權新臺幣(下同)455 萬6,250 元,而依信託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及類推用民法第24 4 條第4 項規定為前開各項請求,則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與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則上應以該債權額為準,如系爭不動產價額 低於該債權額者,則應以系爭不動產價額為據。而經本院職權查 詢鄰近系爭不動產之不動產交易價額約為每平方公尺9 萬3,427 元,系爭不動產房屋部分總面積共計為2114.29 平方公尺(層次 面積1722.78 平方公尺+附屬建物391.51平方公尺=2114.29 平 方公尺),有內政部不動產實價交易查詢結果、系爭不動產第一 類登記謄本在卷可稽,循此計算,系爭不動產交易價額應共計為 1 億9,753 萬1,772 元【計算式:2114.29 平方公尺×9 萬3,42 7 元=1 億9,753 萬1,77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顯高於原告 對於被告永元公司之債權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應核定為455 萬6,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6,144 元(肆萬陸仟壹佰肆 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附 表: ┌────────────────────────────────────┐ │土地標示                                │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權利範圍  │ │ ├────┬────┬───┬────┤        │      │ │號│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 │1 │新北市 ○○○區 ○○○段│378   │803.37     │全部    │ ├─┴────┴────┴───┴────┴────────┴──────┤ │建物標示                                │ ├─┬───┬──────────────┬─────────┬─────┤ │編│建號 │建  物  門  牌  號  碼 │  面  積    │權利範圍 │ │號│   │              │ (平方公尺)  │     │ ├─┼───┼──────────────┼─────────┼─────┤ │1 │637  │新北市○○區○○路○○號   │總面積:1722.78  │  全部  │ │ │   │              │層次面積:    │     │ │ │   │              │一層:495.46   │     │ │ │   │              │二層:583.50   │     │ │ │   │              │三層:255.06   │     │ │ │   │              │騎樓:88.21    │     │ │ │   │              │夾層:73.39    │     │ │ │   │              │地下層:227.16  │     │ │ │   │              │附屬建物:391.5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