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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1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36號 聲 請 人 邁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佶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聲請除權判 決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定有 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