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4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被 告 高順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秉楓
被 告 林東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6,44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佳君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