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1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4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被   告 高順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秉楓 被   告 林東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6,44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佳君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