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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1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57號 原   告 陳坤陽 訴訟代理人 陳博文律師 被   告 台灣銅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曉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 伍萬元,然被告對該裁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提起抗告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 年度抗字第52號裁定廢棄原裁定關於訴 訟標的價額部分,並重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伍仟叁佰柒拾 陸萬捌仟壹佰壹拾陸元確定,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拾捌 萬伍仟壹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