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57號
原 告 陳坤陽
訴訟
代理人 陳博文
律師
被 告 台灣銅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曉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經本院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
伍萬元,然被告對該裁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提起
抗告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 年度抗字第52號裁定廢棄原裁定關於訴
訟標的價額部分,並重新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伍仟叁佰柒拾
陸萬捌仟壹佰壹拾陸元確定,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拾捌
萬伍仟壹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