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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1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62號 原   告 葉國得 被   告 皇陸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4,436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薛力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