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62號
原 告 葉國得
被 告 皇陸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昱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
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4,436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薛力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