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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1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承攬報酬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75號 原   告 浩鋼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虹元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 被   告 羅明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捌拾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伍萬壹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