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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1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費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76號 原   告 圓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重松 訴訟代理人 范瑋峻律師 被   告 深圳巿聯合安信軟體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秋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美金31,515元,依原告於民國108年12月5日 (見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印文)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 現金賣出匯率1:30.74換算折合為新臺幣968,771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