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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8號 原   告 曾熾楨 訴訟代理人 余岳勳律師 被   告 捷暉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嘉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薪資新臺幣(下同)718 萬3,088 元、勞工退 休金補償5 萬0,307 元、預告工資12萬9,425 元、資遣費10萬6, 377 元,故本件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746 萬9,197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7 萬4,953 元。因其中薪資718 萬3,088 元、 預告工資12萬9,425 元,共計731 萬2,513 元部分,係屬工資給 付之請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 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 之二分之一」,而此部分暫免徵收之費用為3 萬6,734 元(計算 式:73,468元×1/2 =36,734元),經相扣除後,原告所應繳納 之第一審裁判費即應為3 萬8,219 元(計算式:74,953元-36,7 34元=38,2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