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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1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仲介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96號 原   告 老闆廠辦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麟鳳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朱政勳律師 被   告 張政棋       張政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