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96號
原 告 老闆廠辦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麟鳳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
律師
朱政勳律師
被 告 張政棋
張政欽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
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