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2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24號 原   告 遠盛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兆元 被   告 明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宏安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7,615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2,9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22,47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