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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2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42號 原   告 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彬 被   告 沈韋良 被   告 群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蓮嬌 被   告 義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宇 訴訟代理人 陳義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 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亦有明定。經查,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為坐落 於新北市○○區○○段○○○○○號之土地及建物門牌號碼為新北市 ○○區○○路○○巷○○○號之建物(下稱系爭房地),是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房地所得受之利益數額為據。復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同類 型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56,832元,而 系爭房地之總面積為64.4平方公尺,經核原告聲明之系爭房地交 易價格約為1,010萬元,則原告因分割所受之利益應為1,262,500 元(計算式:1,010萬元×原告權利範圍1/8=1,262,500元),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262,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