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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2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79號 原   告 一澤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主教耕莘醫療財團法人永和耕莘醫院間因給付 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柒拾玖萬肆仟玖佰柒拾伍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捌仟零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