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79號
原 告 一澤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俊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天主教耕莘醫療財團法人永和耕莘醫院間因給付
工程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柒拾玖萬肆仟玖佰柒拾伍元,應
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捌仟零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