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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2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91號 原   告 李永源 訴訟代理人 賴佩霞律師 被   告 台灣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第77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查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為坐落新北市○○區○○段○○○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而原告因分割所受之利益應為新臺幣(下 同)22,689,264元(即以系爭土地公告現值26,000元/平方公尺x面 積1,454.44平方公尺x原告之權利範圍6/10=12,319,61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1,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