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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3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08號 原   告 英屬蓋曼群島商佳醫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坤 被   告 金中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素津 上列當事人間損債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21,796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27,8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