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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調整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57號 原   告 陳惠貞       陳瑞祥       陳惠珠       陳瑞銘       陳清谷       陳雲英       李陳雪娥       賴陳明君       陳菁梅       橋本開發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正棚 原   告 陳品翰       李孟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翊翔律師 被   告 林再祥       林明隆       林永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74,930元(即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原告請求調整後租金〈305,868元 +376,115元=681,983元〉與原來租金每年84,490元之差額597, 493元計算十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20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