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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3號 原   告 億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       張崇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晶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依其訴之聲明所得受之 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 萬4808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 萬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應向本院補繳1 萬9315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