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3號
原 告 億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寅夫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
律師
張崇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威晶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依其
訴之聲明所得受之
利益即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 萬4808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 萬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應向本院補繳1 萬9315元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