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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97號 原   告 台日福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嘉琳 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律師 被   告 徐國華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