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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10號 原   告 徐正宇 被   告 芸妮有限公司       采格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蕭碧月 被   告 陳淑貞即松山企業社       林蒨儀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萬7,100 元,應繳    裁判費7,8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7,32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