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17號
原 告 山耘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立方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
律師
被 告 尚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易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監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
分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7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
,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2萬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