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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19號 原   告 金弘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信全 訴訟代理人 林奕坊律師 上列原告金弘揚有限公司與被告游良順、崇順行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參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 貳萬陸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