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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32號 原   告 宜勝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正勝 被   告 傅瑞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 萬8,76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9,8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9,31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