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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71號 原   告 莊芬晶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被   告 大飛騰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昊呈 人 被   告 彭偉梁       葉琇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