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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88號 原   告 山耘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方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被   告 尚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易誼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 萬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 萬 100 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