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93號
原 告 全聯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永津
被 告 劉欣宜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為6,0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