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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93號 原   告 全聯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津 被   告 劉欣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為6,0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