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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10號 原   告 龍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崇仁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32,17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9,8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