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10號
原 告 龍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崇仁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32,17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9,8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