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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11號 原   告 林瑜雯 被   告 鼎晟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佩亞 被   告 廖文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 萬7,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