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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31號 原   告 欣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倉省 被   告 高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賴偉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 萬3,125 元,應    繳裁判費2 萬8,7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2 萬8,22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