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0號 原   告 東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興 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體育處 法定代理人 洪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4 萬8,837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 萬4,0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