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0號
原 告 東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振興
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
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體育處
法定代理人 洪玉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4 萬8,837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 萬4,0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