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代墊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63號 原   告 永金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振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雅如、楊忠賢因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捌萬貳仟 伍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