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63號
原 告 永金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振益
上列原告與
被告詹雅如、楊忠賢因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捌萬貳仟
伍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俐婷